上海,男子晚上下班回家,途中看到路边有一只无人看管鸭子,嘴馋顺手抓回家杀吃了,万万没想到,次日失主便带着民警便找上了门,声称是只价值不菲的柯尔鸭。男子懵了,后在民警的批评教育下,觉得非常懊悔,当场向失主道歉并赔了失主8000元。(来源:潇湘晨报等)据悉,该案发生在不久前。事发当天晚上,男子鲁某骑车回家,途经一路口时,看到一只雪白的鸭子孤零零地站在路边。
鲁某嘴馋,盯了几分钟后,看还是没有人来带走,于是犹豫再三,将鸭子抓回家中。回到家中,鲁某一顿捯饬,便将鸭子做成了美食,美美饱餐一顿后便躺在床上休息。可令他万万没想到的是,次日失主和民警便找上门,声称其所捡到的鸭子,是其饲养,在照顾客人时,不慎走到了路边。因为有监控,鲁某坦然承认了顺走了失主的鸭子,并告诉失主已经将鸭子吃了。可令鲁某万万没想到的是,失主告诉其捡走的鸭子是只昂贵的柯尔鸭。鲁某起初以为是失主是在讹人,后在民警的教育批评下,向失主表达了歉意,并当场赔付了失主8000元。
[安律说法]该事一时间引起热议,网友纷纷表态。有网友说,“这是该有多馋啊!”“8000元一只的鸭子,味道怎么样?”也有网友说,这不是路边捡的吗?干嘛要赔?还有网友表示,不问自取,算是盗窃了吧?赔8000元,没有判刑,已经算轻了!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男子的行为属于捡,还是偷?
捡针对的是遗失物,是指动产的所有人、占有人因主观上疏忽或自然原因致失落它处而失去控制的物品盗窃则不同,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非法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捡走他人遗失的物品,拒不归还的,属于民事纠纷,拾取者并不会产生违法犯罪的责任,而盗取他人物品的,轻者面临行政拘留、罚款,数额较大的还会构成盗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1000元至3000元以上,就可以认定为数额较大。而是否构成盗窃,关键是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是是否实施了采用规避他人管控的方式,转移而侵占他人财物管控权的行为。具体到本案,鲁某将鸭子抓走杀吃了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是涉事鸭子在马路边,且没有牵绳、处于无人看管状态,这种情况下难以认定鲁某实施转移他人占有、控制的行为,故而在主客观不一致的的情况下,难以认定鲁某构成盗窃。只是算是“捡”!
2、不管是偷还是捡,男子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偷窃他人物品属于故意侵害他人财产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根据《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316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捡到他人遗失的物品,应当及时返还权利人或者移交有关部门,而在返还权利人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前,拾得人对物品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犬只丢失,其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具体到本案,鲁某“顺走”失主的鸭子,不管是属于“捡”还是“偷”,依法都应当向失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过还应当注意的是,无论是“捡”还是“偷”,失主对物品的价值都负有举证义务,并不是要多少,就必须给多少。一方面来说,如果是“捡”,失主对自己的物品负有看管责任,致使物品遗失,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依法可以减轻拾得人的赔偿责任。
3、最后,本案具有较强的警示意义。一方面提醒大家,一定要看管好自己的物品尤其是贵重物品或者宠物,避免遗失。另一方面也提醒大家,路边的东西,就算是看起来像是他人丢弃的,也不要随意捡拾,避免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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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民商事律师 优质生活领域创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