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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咬人真相揭秘:原因、处理方法全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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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咬人真相揭秘:原因、处理方法全解析

“鱼把我咬了!”10月14日,山东烟台,一男子到宠物鱼店看鱼,期间看到一条黄金眼镜蛇雷龙,发现很好看,没有见过。出于好奇,男子打开了橱窗,将手伸进去,万万没想到,这条眼镜蛇雷龙突然跳出水面,一下子咬住男子的手,男子吃痛之下,赶紧将手缩回来,一把将鱼甩到地上。

当时店主邹先生正好在旁边,他看到后,赶紧拿起渔网,将鱼收起来,事发后,邹先生见男子没有什么大事,男子也没找他麻烦,以为这事就这样过去。

邹先生表示,咬男子的这条鱼刚到,平时喜欢跳缸,比较凶猛。但它毕竟只是一条鱼,被男子这样摔在地上后,鱼的状态也不好了。

邹先生说,他有些心疼,就发视频吐槽一下,没想到男子看到视频后,在视频下留言辱骂他,而且还恶人先告状,打电话报警,邹先生称,他现在有些想不通。

据了解,黄金眼镜蛇雷龙,主要生长在印度及孟加拉水域,成年后能长到40-60cm,有跳水的习性,最关键的是,是一种凶猛肉食鱼类,其美丽的外表下隐藏着凶猛的个性,比其身体小的鱼,它通通不放过!

从法律上讲,本案属于谁的责任?是店主邹先生没有做好保护措施,导致男子被鱼咬伤,还是男子擅自打开橱窗逗鱼,将鱼甩在地上,导致鱼状态不好?

民法典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宠物鱼应当亦属于饲养的动物,也就是说,宠物鱼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店主邹先生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是因为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也就是男子受伤,是他自己的错误造成,邹先生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男子擅自打开橱窗,导致刚到的黄金眼镜蛇雷龙跳水,存在重大过失,所以邹先生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与此同时,民法典第1177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采取自助行为。但是,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而言,男子被鱼咬后,因情况紧迫,来不及获得国家机关的保护,他可以采取自助行为,但是,如果他采取的自助行为不当,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男子将鱼甩到地上,如果导致黄金眼镜蛇雷龙死亡,又被认定为采取的自助措施不当,店主邹先生亦可以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


@蚂蚁说法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关注热点问题,从故事中学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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