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全国大多数地区,适用对象: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
2、《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
三、受理机构
全国县级以上畜牧兽医管理部门
四、申请条件
1、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医院面积不低于120平米,动物诊所面积不低于60平米
2、动物医院选址应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
3、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4、功能室设置及设备合理:动物医院要求分设诊疗室、手术室、药房、X光机或B超机等,动物诊所不能实施动物颅腔、胸腔手术,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
5、动物医院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动物诊所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6、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厨房、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管理制度。
五、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办单位所在工商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原件2份)
3.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复印件2份)
4.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复印件2份)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
6.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提交复印件2份)
7、设施设备清单(复印件2份)
8、管理制度文本(复印件2份)
9、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审原件,提交复印件2份)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