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虾”也会被判刑?--你不能不懂的“秘密”!
近日,文某因聚众进行“钓虾”活动,被会昌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what?钓虾也会被判刑?是偷钓了别人养殖的虾吗?
莫急,且听检君慢慢道来。
此“虾”非彼虾。此“虾”是骰子上的图案,并非我们的最爱——小龙虾!
“钓虾”是一种赌博的名称,是摇骰子赌大小的赌博方式的变种。用各种不同的图案取代了骰子上的点数,因其中有虾的图案,该赌博方式被俗称为“钓虾”。
“钓虾”赌博因赌博方式简单,参赌人数众多,参与赌博的人员男女老少皆有。赌注没有上限,少则几十元、多的成千上万元,很多参赌人员辛辛苦苦赚来的钱一下子输掉了,甚至借高利贷参赌,造成夫妻反目、家庭破裂、妻离子散。更多的人为了赌博无心从事工作生产,幻想一夜翻盘,助长大众投机心理,滋生不劳而获的观念。因赌博而引发的故意伤害、盗窃、诈骗等犯罪也不断增加,严重影响社会治安和团结稳定。
原来,2017年1月,文某利用一寺庙举行“迎神”庙会之机,在寺庙内摆摊进行“钓虾”赌博活动。赌摊吸引了到庙里拜佛的周边村民的围观。村民们围在赌摊周围,不时下注参与“钓虾”。当晚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抓获参赌人员三十余名,查扣赌资五万多元,赌具一副。
会昌县法院经开庭审理,依法判决文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近年来,会昌县检察院依法履行检察职责,对“钓虾”等赌博犯罪进行严厉打击,取得了良好成效。2015年以来,办理此类案件10件31人,其中已提起公诉9件29人,判决7件25人。
解读: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本案中文某设摊做庄组织人员进行“钓虾”赌博,参赌人员超过二十人,赌资数额超过五万元,其行为符合赌博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赌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