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日生活打卡季#
日前,四川省崇州市发生一起女童被狗咬伤事件,引发网友们对文明养犬的讨论。
“随着群众对文明养犬的意识增强,我们作为犬只的主人,想了解目前梧州市禁养犬只的种类以及养犬相关注意事项。”有热心网友向本网留言,希望能重新熟悉梧州市城区养犬管理相关条例,以免在外遛狗时对市民造成困扰。
据了解,《梧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2年7月29日经梧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于2023年1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包含梧州市城区养犬管理区域划分,并附有梧州市养犬重点管理区禁养的危险犬目录。
今天(10月19日),零妹从梧州市公安局了解到,目前梧州禁养犬只范围以公示目录名单为准。目录显示,梧州市养犬重点管理区禁养的危险犬目录分别有,比特犬、斯塔福郡梗、阿根廷杜高犬、巴西非拉狗、日本土佐犬、意大利卡斯罗犬、中亚牧羊犬、俄罗斯高加索犬、西藏獒犬、意大利扭玻利顿獒犬、法国波尔多獒犬、牛头獒犬、罗威纳犬、杜宾犬、英国马士提夫犬、德国拳师犬、秋田犬、比利时牧羊犬、荷兰牧羊犬、德国牧羊犬、法国狼犬、捷克猎狼犬、川东猎犬、佛兰德斯牡牛犬、牛头梗、爱尔兰猎狼犬、威玛猎犬、比利时马林诺斯犬、苏俄牧羊犬、安纳托利亚牧羊犬、圣伯纳犬、大白熊、大丹犬,以及含有上述血统的杂交犬。
梧州市城区养犬管理区域划分
禁止养犬区:机关和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事业单位的办公、生产、教学、服务等公共区域,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禁养区域。
重点管理区:万秀区东至龙船冲客运中心至紫竹大桥东环路连线,西至日化路、龙山路向此延至舜帝大道(外环路),南至火山路和高旺路,北至舜帝大道(外环路);长洲区东至日化路、龙山路向此延至舜帝大道(外环路),西至双拥大道(西江三桥汊河桥北岸)延至竹湾路以西500米连线,南至浔江外江南岸,北至龙腾路与舜帝大道连线(外环路);龙圩区东至苍海湖西岸延至浔江外江南岸,西至梧州南站对出,南至高铁沿线路,北至浔江外江南岸。
一般管理区:禁止养犬区和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
据了解,《梧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分六章,包括总则、免疫和登记、养犬行为规范、经营和收容、法律责任、附则,共四十三条。主要内容有:
实行分区管理
《条例》规定了分区域养犬管理制度,即分为禁止养犬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三个区域,明确各自管理范围及相应管理措施。首先,在禁止养犬区内,不得饲养、繁殖、经营任何犬只。其次,在重点管理区内,一是实行登记、收费制度,设定养犬和登记条件,养犬登记和办理犬只续养手续应当向公安机关交纳养犬管理费,具体收费标准依照有关规定报自治区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二是实行限制养犬措施,规定每户可以养犬1只,在登记周期内无养犬违法记录的,可以申请登记饲养第二只,但最多不超过2只;三是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束不长于1.5米的犬绳(链)牵领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主动避让他人,及时清除犬粪,确保环境卫生。再次,在一般管理区内,饲养危险犬只应当圈养或者拴养,不得随意进入重点管理区。
各方齐抓共管
为了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有效加强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建立政府、部门、镇街、居(村)民委员会、社会组织等主体共同参与的多元共治管理模式,明确政府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公安机关是我市养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并对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监督、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等。
规范养犬行为
《条例》规定,养犬人不得占用楼道、楼顶、地下车库等公共区域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只吠叫时应当及时有效制止;不得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不得遗弃犬只,不得虐待犬只;不得携犬进入禁止养犬区,以及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等公共场所;不得破坏公共环境卫生等。同时,《条例》还明确规定,对违反上述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理。如重点管理区内放任犬只自行出户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占用公共区域饲养犬只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虐待、遗弃犬只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虐待犬只情节严重或者遗弃犬只的,没收犬只。养犬人遛犬对犬只产生的排泄物要及时清除,对不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的,由城市管理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罚款。此外,对于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设定法律责任
《条例》明确规定,对违反有关防疫、治安管理等规定的,法律法规已有明确的处罚规定,从其规定。一是对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实行“首犯不罚款”,即增加对重点管理区内放任犬只自行出户、一般管理区内未对危险犬只圈养或者拴养等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处罚措施;二是对养犬人在不同区域违规养犬,以及不按规定携犬出户等行为补充设定行政处罚;三是对经营或者宰杀收容救助犬只的行为补充设定行政处罚。